近日,四川宜宾高县一名男子两犯奸杀案,出狱后又奸杀一名15岁初二女生的消息传出,震惊社会。那么案件详情始末如何呢,男子两次犯下奸杀案为什么还能获得多次减刑呢?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。
当日17:59时,高县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通报:2025年7月5日15时许,沙河镇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其女儿肖某失踪,高县公安局高度重视,立即开展调查工作。经查,珙县巡场镇人陈某奎有重大作案嫌疑,经讯问,陈某奎交代其将肖某杀害的犯罪事实。
媒体从多个信源及裁判文书网获悉,嫌疑人此前已犯下两起强奸案,并致一人死亡,但狱中获四次减刑,半年前才出狱。
此次犯案前曾问受害者父亲家里有些什么人,得到“只有女儿和我两个”的答案后离开,当晚女孩便失踪。
初二女生失踪后被证实遇害
7月6日下午,网传宜宾高县沙河中学初二失踪女生肖某遇害。随后当地警方发布消息称:肖某确已遇害,警方正在开展案件侦破工作。
此前,微信朋友圈流传家人寻找肖某的寻人启事:“肖某,15岁,就读于沙河中学初二年级,于7月4日下午四点左右在家附近(沙河镇石岗村8组32号)失去联系,至今未归,本人身上带有手机,却一直关机无法连接,家人寻找一天无果,已于今天7月5日中午向派出所报了案,现在警察已到现场,未发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,如有知情者请与其家人联系或者与沙河派出所联系!”
7月6日下午两点多,辖区派出所民警到肖家通知家长:孩子已经遇害。目前,珙县警方正在开展案件侦破工作。
受害人肖某所在的高县沙河某村,距离埋尸地点约3公里。虽然跨越了两个县,但是肖某及其邻居,都有在白家村陈某奎家附近的亲友。
1为受害人家;2为受害人被控制后的藏匿点
村民说受害人被拴在这棵树上,嘴被封住,地上的草被受害人踩光了。
嫌疑人曾在受害者家出现问受害者父亲家中有几个人
在得知学生失踪后,肖某的班主任温老师一直提心吊胆地帮着寻找,微信朋友圈的“寻人启事”,也是她编发的。从7月5日开始,温老师就一直在跟进寻人的进展。只是结局,让她和所有关心此事的人异常失望、悲伤。
发现孩子肖某没回家的,是父亲肖世全。当晚孩子没有回家吃饭睡觉,和妻子想当然地以为女儿跟好朋友在一起玩耍了,忘了回家。发现异常的是温老师,7月5号领通知书时,肖某迟迟没有来。给家长打电话,中午11点多才知道肖某已经脱离父母视线超过20小时,“我喊他们必须重视,必须寻找、报案。”温老师说。
“中午1点40吃饭,然后出门打了会牌,女儿独自在家。下午四点多我回来,看到陈六从我屋后面过来,他的电瓶车就停在我场坝里。”这诡异的一幕并没有引起肖世全重视,陈某奎只说了一句“去那边有点事情”,然后急匆匆骑车走了。
“千不该万不该,就是我不该以为我女儿在家睡觉,没进屋看她一眼就又出门干活了。”肖世全说,就是到了晚上女儿没回来,他也没把女儿跟陈六联系在一起。
7月6日下午,在距离掩埋遇害女生不远处的珙县白家村老砖厂外,听说犯罪嫌疑人要来指认现场,村民来来往往不愿离开。
犯罪嫌疑人陈某奎的家,距离埋尸地点仅400米左右,案发当晚,其妻雷某和11岁的儿子就在家里。陈家和白家村老砖厂,都距离省道S308线不远,有车行公路从陈家门口经过。站在陈家的院坝,可以望见老砖厂背后陈某奎的老宅旧址。
陈某奎是珙县巡场镇白家村人,当地人大多叫他“陈六”。陈某奎生于1974年7月12日,在家排行老六。案发时间为7月4日下午至晚上,再过8天就是陈某奎45周岁的生日。
赵大姐的话,得到了现场十余名当地中年男子和老人的证实。据村民们回忆,那是大约30年前,陈某奎第一次作案,当时他才十四五岁。受害人小曾跟陈六年龄相仿,与陈某奎是“对房设户”的邻居,两人相当熟悉。
陈某奎将小曾奸杀后,把尸体扛到了对面山头的小树林中。如同此次肖某失踪一样,众多村民帮助寻找,最终在抛尸地点的一堆树叶、杂草下找到受害人的尸体。
因当时陈某奎未满18周岁,所以虽涉强奸、杀人两项重罪,但是未被判处极刑。比较一致的说法是,陈某奎第一次犯罪后在监狱蹲了约十六七年。
陈某奎第一次出狱后,已经是三十好几的人。多位村民证实,当时离异女子雷某正好在白家砖厂做工,在陈家亲属的撮合下,陈某奎和雷某结为夫妻。陈某奎的房子从砖厂背后迁到公路边,陈某奎也进砖厂打工。
“那个娃娃命大,第二天早上醒过来并挣脱了绳索逃出来,在砖厂外找到妈妈,当场指认了陈六。”老任回忆,在女孩失踪的当晚,陈某奎还假装帮助寻找。“我是亲眼看见那个小娃娃,满身是血,全身被夜雨淋得湿透了。”
嫌疑人“狱中有悔改”四次获得减刑
此前陈某奎一直在宜宾监狱服刑,直到去年农历腊月(2025年1月),白家村四组一带盛传陈某奎要回家了。白家村民们回忆,在距离除夕还差20来天时,陈某奎果然回家来了。村民互相提醒“有女娃子家的大人,一定要把自家孩子看好。”
宜宾中院认为,罪犯陈某奎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,裁定对罪犯陈某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。(刑期自2007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7月11日止)
宜宾中院认为,罪犯陈某奎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,裁定对罪犯陈某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。(有期徒刑刑期自2007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1月11日止)